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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之殇:2017年,计生定我二胎违法,法院判我交出奶粉钱

    信息发布者:书龙腾空
    2017-04-07 12:22:12   转载

    谁之殇:2017年,计生定我二胎违法,法院判我交出奶粉钱

     

    楼主:韦二小宝 时间:2017-04-07 12:09:00 点击:0 回复:0

    守护脱水打赏看楼主设置

      鲁长斌先生,“法官”的称呼在老百姓心中是个充满敬畏的词,但经过一审诉讼后,我才真正认识到法律的正义在你心中的地位多么的不值一提,我无法再用“法官”这个词来称呼你,但本着我所具备的涵养,暂且这样称呼你为“鲁长斌先生”;我知道你受到了行政干预的压力,导致你将法律的天平偏向了你的饭碗,我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无法要求每个人都能成为国家的脊梁和正义的捍卫者,但是老百姓会看到你所做出的裁判,历史也定会给你最公正的评价,这也是我发帖的目的。下面我将诉讼经历及疑问如实向网友汇报:

      1、 起诉:2016年12月12日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12月13日就去法院鲁长斌先生办公室,鲁先生看了起诉书后,还要拿笔帮我把2016年改为2015年,一听确实是2016的决定书时,都觉得惊讶,帮我指出了起诉书中的格式错误,让我改后再拿过来。2016年12月14日,去鲁先生办公室交起诉书,明显感觉态度不一样了,而且正好楼区计生局执法局的苏从旭先生和他的跟班也过来了,真是太巧了。

      2、庭审之一:2017年2月16日庭审,说是公开审理,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有网上公布吗?为什么别的案子开庭前都在网上公示?而我案子为什么没有公开?来旁听的20多人全是楼区卫计局的公务员,他们以什么身份过来旁听的?以老百姓的身份的话,是不是属集体旷工?以案件关联人的话,好像也没涉及到那么多人啊?如果是领导批准他们过来学习的,学习什么啊?岳阳楼区卫计局的培训学习计划有这一项吗?哪个领导批准的?莫非是为了更好的祸害老百姓看我如何帮寄生找漏洞吧?这个事情总得给纪委和老百姓一个交代吧?

      3、庭审之二(问鲁先生的):先生说计生行政程序正当。OK,那我现在问先生,1、《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表》上的审批人为岳阳楼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的副局长刘镜怀(打印,非签字),而章戳为下属机构岳阳楼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这个下属机构有这个权利审批吗?下属机构是不是想把这个副局长降级使用啊?2、《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审批人为杨晓明(打印,非签字),盖的什么章,鲁先生如果能看出来的话,麻烦你告诉我,因为我也时常选择性或间歇性失明;3、决定书送达程序合法?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送达合法吗?仅凭被告提交的一纸送达回执?你让他们提供影像啊?不知道证据需要交叉验证吗?我再次重申送达时仅见自称为余健的1名男性人员,且小余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你楼区法院可以去我们单位调监控啊?我们可是金融机构,专门针对劫匪24小时全程监控)

      4、庭审之三(问鲁先生的):关于被告提交的户口证明、身份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我的质证意见合法性真实性异议为什么没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我不是法律界人士,但是字还是认得的。

      5、 庭审之四(问鲁先生的):庭审最后你问我,原告是不是在2015年6月24日生了第二个孩子,还很威严的说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一听我就知道你要判我有罪啊,不过我现在再次正式回答你:本案审查的是计生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违法生育的事实已由计生审结完毕,在此我无可奉告。

      6、 庭审之五(问鲁先生的):请对原告质疑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应用解释违法给出答复。本人认为湖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具有对地方法规作出补充规定的解释权。《应用解释》第九条规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即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按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已作出决定并处理到位的,决定继续有效;已作出决定尚未处理到位的,继续依法处理到位;尚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并执行。新《条例》没有哪一条哪一款有规定,被告可以在新条例生效后,仍可使用旧条例失效条款对原告的生育行为进行处理,《应用解释》显然是对《条例》的溯及力做出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湖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做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无权对《条例》的溯及力做出补充规定,其违法做出的规定无效。

      7、 庭审之六(问鲁先生的):鲁先生作为司法界人士请对大家进行普法,解释如下法律条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该通知规定了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 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 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 法办[2014]17号)第17条,行政处罚作出过程中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时的选择适用问题,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过程中新法开始施行的,一般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作出处理,但新法对原告更有利的除外(57号)。第18条 与旧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在新法实施后的适用问题,新法实施后,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颁行前,原有细则与新法不相抵触的内容可以适用。(13号)

            最后告诉各位,小学生都知道咱国家是中央集权制,最高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件效力是大于地方的。如果想让湖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一个非法的解释文件凌驾于国法之上,那可是谋逆之罪。

      感兴趣的网友,可以往下继续阅读诉讼相关的证据,质证,辩护词,判决书
      关键字:岳阳计生第一案;抢生二孩案;计生官司;计生胜诉;计生败诉;2017年计生案;岳阳楼区;卫计局;新法实施后;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生维权案,浙江计生案,湖南计生案,湖北监利王玛丽诉计生案,抚养费退费案,何亚福,黄细花,杨支柱,杨文庄

      演员表:被告(岳阳楼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杨晓明 刘镜怀 苏从旭 李丽军 任荣立) 律师(隋政,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 审判长(鲁长斌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杨文庄三个原则: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其次是“从旧兼从轻”,第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既有法律的衔接问题,也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更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本人仅对所发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尽管荒谬但不对国家工作人员(计生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欢迎被维稳。

      一、先上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质证(质证内容当庭朗读并提交纸质档)

      1、户口证明、身份证明、结婚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全员人口信息卡档
      合法性异议、真实性异议,理由:复印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关规定,且没有原告签名,也没有出证机关核对无异,未加盖出证机关公章。

      
      
      
      
      2、处理程序一组证据。
       执法证(见调查笔录抬头上之记录号码)
      真实性异议,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该证据既不是复印件,也不是原件,只是一串数字,不符合上述要求。
      调查笔录
      真实性有异议,理由:复印件。(法庭提交原件,则无异议)
      合法性异议,理由:1、原告没有见过调查人郭雄,也未查验过其执法证件,不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2、被告没有提供有效执法证件的相关证据;3、经原告查询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系统核实郭雄证号码系伪造,郭雄不具备执法资质。
      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申报表
      如复印件则真实性异议,理由:复印件。
      合法性异议,理由:引用失效法律条款;无岳阳市岳阳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刘镜怀的签字意见;无有权征收机关加盖公章;李亮,李万灵执法证错误,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资格。
      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如复印件则真实性异议,理由:复印件。
      合法性异议,理由:引用失效法律条款;李亮,李万灵执法证错误,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资格。
      告知书、决定书
      合法性异议,理由:1、引用失效法律条款。2、未提供男方上年度户籍地人均收入有效书证。
      送达回证(站前路办事处征告送[2016]X354号)
      如复印件则真实性异议,否则无异议。
      合法性异议,理由:1、送达时有3名男性人员,但均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2、送达人签名所涉及的3人经原告查询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系统核实仅李泽林具备执法资质,其它2人(郭雄、余健)查无此证。
      送达回证(站前路办事处征决送[2016]X354号)
      如复印件则真实性异议,否则无异议。
      合法性异议,理由:送达时仅见自称为余健的1名男性人员,且小余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2、送达人签名所涉及的3人经原告查询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系统核实仅李泽林具备执法资质。

      
      
      
      
      
      
      
      

      3、被告提交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及证据目录

      
      
      
      


      二、原告辩论词
      1、其行政行为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016年3月30日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被告在2016年12月12日仍然以本人生育两个孩子为由做出上述行政决定,违反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和法规法规,属违法行政行为,依据宪法规定,应当予以追究。 
      2、被告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2016年3月30日新修订的《条例》生效,修订前的旧第十四条同时失效。被告于 2016年12月12日仍以已经失效的《条例》第十四条为法律依据,对原告征收社会抚养费,系适用法律错误。
      3、跨法行政行为就适用法律问题已有相关规范。
      原告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条例》修改以前,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在《条例》修订之后。针对这种情况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该通知规定了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 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 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依照这个规定,适用新《条例》,更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以新《条例》为法律依据,对原告的生育行为进行处理,而新《条例》第十四条已经修订,原告的生育行为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处理原告的法律依据已经消失。
      4、被告答辩所依据的《应用解释》属肆意解释法律。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湖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具有发布规章的权力,其发布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下称《应用解释》)不属于规章,不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范围之列。
      5、被告答辩所依据的《应用解释》违法。
      湖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具有对地方法规作出补充规定的解释权。《应用解释》第九条规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即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按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已作出决定并处理到位的,决定继续有效;已作出决定尚未处理到位的,继续依法处理到位;尚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并执行。
      新《条例》没有哪一条哪一款有规定,被告可以在新条例生效后,仍可使用旧条例失效条款对原告的生育行为进行处理,该项规定显然是对《条例》的溯及力做出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湖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做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无权对《条例》的溯及力做出补充规定,其违法做出的规定无效。
      6、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明确规定: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征收决定、送达《征收决定书》、执行征收决定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被告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申请表》中使用签章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非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无征收机关分管领导手写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此立案文本视同无效。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行为有程序启动,调查与证据、决定等程序规定,其中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被告在2016年11月2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过程中未主动出示郭雄、李丽军执法证件,仅在原告要求查看证件的情况下出示了李丽军执法证件,同时询问笔录中未将执法证件的出示情况如实记载;原告在2016年12月6日接收送达告知书时确定送达人员确实有3人,但3人均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原告在12月12日接收决定书时仅见自称为余健的人1人、未见另外2人,且余健也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执法证件。
      原告也未在被告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内发现被告执法人员(李丽军、李泽林、郭雄、余健)执法证件的有效书证。
      7、被告未向法庭提交合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大多是书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副本、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上面既没有原告签名,更没有出证人签章。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为被告私刻,且无审查人签字,有伪造证据和非法取证嫌疑。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男方上年度户籍地人均收入的有效书证;


      三、一审判决书


      
      
      
      
      
      
      

      四、相关法律条款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该通知规定了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 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 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 法办[2014]17号)
      第17条 行政处罚作出过程中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时的选择适用问题
      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过程中新法开始施行的,一般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作出处理,但新法对原告更有利的除外。(57号)
      第18条 与旧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在新法实施后的适用问题
      新法实施后,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颁行前,原有细则与新法不相抵触的内容可以适用。(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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