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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3
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上的印章错误等原因,宁都县卫计委被判决退还已征收的两万元社会抚养费。判决书发出两个多月,当事人罗秀英仍然没有拿到退还的社会抚养费。她告诉小编,今天她已经到宁都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让她高兴的是,县法院受理了她的申请。
小编看到了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行政判决书。
根据该判决书,上诉人王强、罗秀英夫妻于2014年8月4日计划外生育一胎女孩。2016年4月28日,宁都县梅江镇人民政府受宁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行政委托,发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要求上诉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总计49070元。
2016年6月14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将宁都县卫计委和梅江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退回违规征收的两万元社会抚养费。
罗秀英介绍,2016年4月29日,因为大女儿报名入学需要计生证明,他们委托亲戚去梅江镇计生办询问,给的答复是,必须交清第二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才能开处理完毕的计生证明,收费标准是29000元处理完毕。后来梅江镇一位副镇长答应交20000元就可以处理完毕。4月29日,他们交完两万元之后,对方又表示不能在计生证明上写处理完毕。
在罗秀英的要求下,2016年5月6日她收到了签发日期为4月28日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告知书,应交社会抚养费变成了49070元。
同时他们还注意到,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上的盖章是“宁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事实上,宁都县卫计委已经于2015年9月24日成立,宁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撤销。这一错误的盖章更增加了他们要通过法律讨回公道的决心。
一审中,宁都县人民法院认为梅江镇发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盖“宁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明显不当,宁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无权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但同时,宁都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确实有计划外生育孩子的事实,所缴纳的两万元社会抚养费是主动缴纳,法院不支持其提出的被告退还社会抚养费的要求。
罗秀英夫妻不服一审判决,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撤销盖章不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认为两万元社会抚养费是上诉人主动缴纳,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宁都县卫计委将两万元社会抚养费退还给上诉人。但对上诉人提出的误工费、车费等费用的要求,该院认为该请求超出了其一审赔偿请求范围,因而不予审查。
值得关注的是,自三月份审结到现在,罗秀英一直没有拿到宁都卫计委退还的社会抚养费。据她本人介绍,为此她多次从广东跑回江西,但始终没有拿到钱。无奈之下,她再次请求法律的援助。
法院能否通过强制执行的方法从宁都县卫计委帮罗秀英拿回她的两万元钱?小编将继续关注